我國《物權法》明確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由于房屋屬于不動產,因此,在房屋買賣中,即使買受人按照合同約定交納了購房款,并已住進購買房屋,如果沒有及時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仍然會承擔一定的法律風險。
風險一:房屋遭惡意出售
在目前房地產市場交易活動中,房屋價格上漲較快,房屋所有權人感覺自己以前賣虧了,往往利用買主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漏洞,將已出售但仍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再次出售給第三人。如果房屋所有權人與第三人存在惡意串通情形,那么,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房屋買受人可以請求法院確認房屋所有權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然后要求房屋所有權人繼續履行合同。如果第三人不存在與原房主惡意串通行為,僅基于對房屋登記公示公信原則的信賴,并支付了房屋合理對價,合法取得了房屋所有權,那么,買受人只能要求房屋所有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風險二:房屋遇法院查封
在二手房買賣中,有房屋所有人因為有其他債務糾紛擔心房屋被國家機關查封而急于將名下房屋轉讓的情形。如果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房屋所有權人明知出售的房屋已被國家機關采取了查封等強制措施,合同一般認定為無效。因此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房屋被查封的情形出現在辦理房屋過戶手續過程中,并在合同履行期屆滿仍未能辦理房屋查封解除手續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房屋所有權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風險三:房屋無權處分
房屋買賣實際操作中,房屋所有權人基于節約時間成本和便于交易的考慮,往往會委托代理人辦理相關手續。買受人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一定要審查代理人的權限是否包括房屋的處分權。如果代理人未取得房屋的處分權而與他人簽訂了買賣合同,事后也未取得權利人追認或者獲得房屋的處分權,買受人與代理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為無效。合同無效或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均存在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來源:《濟南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