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新政公告
公 告
為了貫徹落實住建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切實提高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號)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寧政發[2015]88號)精神,寧夏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對住房公積金有關使用政策進行了調整。現公告如下:
一、延長購房提取年限。繳存職工購買自住住房未貸款的,從購房合同簽訂之日起5年內,每年可憑購房手續申請提取一次本人、配偶及雙方的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積金,累計提取額度不得超過購房總價。
二、統一貸款比例及額度。繳存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貸款比例統一調整為不超過購房總價的80%;貸款額度統一調整為,一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為40萬元,夫妻雙方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為50萬元。繳存職工及其配偶的商業貸款(含擔保)余額在20萬元以內的,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貸款比例及額度按上述規定執行。
三、取消繳存余額倍數限制。繳存職工連續足額繳存6個月以上,可以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自住住房,貸款額度與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不再掛鉤。
四、進一步簡化業務手續。一是簡化租房提取證明材料。繳存職工租住商品住房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提取時應提供本人身份證、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本人及配偶無房證明。二是取消單身證明材料。繳存職工在辦理住房公積金相關業務時,不需要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單身證明。未婚的憑本人戶口薄和單身聲明書,離異的憑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即可認定。
五、以上公告內容自2015年11月19日起執行。其他政策仍按原規定執行。
六、以上政策調整僅適用于寧夏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繳存職工。
寧夏回族自治區住房資金管理中心
2015年11月19日